各市、縣財政局,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:
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,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,促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,推動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,按照《財政部關于印發2016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29號)部署,決定組織開展2016年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?,F將有關檢查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檢查目的
推動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,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,推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;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,形成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綜合信息,全面掌握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;查找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,為完善政府采購管理改革提供建議。
二、檢查原則
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,按照“全省聯動、統一標準、分級檢查、依法處理”的原則,開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綜合檢查。檢查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,標準尺度統一,人員相對固定,信息渠道暢通,建立與全國監督檢查相一致的工作機制。
檢查時間和檢查比例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,各省轄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實施,代理機構所在地縣(市)財政局協同參與。
三、檢查依據
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綜合檢查的依據是《政府采購法》、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及配套制度辦法(詳見附件1)
四、檢查范圍
2016年度按照不低于本地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量的50%的比例開展檢查,各省轄市區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(詳見附件2),具體檢查代理機構名單由各省轄市財政局確定,并與財政部將要抽查的代理機構名單不重疊,2015年已接受檢查的代理機構不再作為檢查對象。檢查主要針對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,每家代理機構檢查的項目數量不少于5個。對確定檢查的代理機構2015年未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,代理機構應書面寫出情況說明,報所在地省轄市財政局。
五、檢查內容
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綜合檢查的主要內容,包括代理協議、采購文件、信息發布、評審委員會組成、評審過程、中標成交、保證金及文件發售費、質疑處理、廢標情況等九個方面內容。
六、檢查步驟
本次檢查從2016年4月開始,8月底結束。具體安排如下:
自查階段(4月5日-4月15日)。全省所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應按照要求進行自查。對本次確定檢查的單位,由各省、轄市財政局成立的檢查工作組,向其送達檢查通知,被檢查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,及時匯總2015年度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一覽表,并標明各項目采購的組織形式(公開招標、邀請招標、競爭性談判、單一來源、詢價、廢標),省轄市財政局依據提供的一覽表,隨機確定檢查項目,被檢查單位應認真整理被抽檢采購項目相關的文件、數據和資料,填寫檢查表1至表6相關內容,并形成2015年度執業情況自查報告,報省轄市財政局。
書面審查階段(4月15日-4月30日)。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,對照檢查指標體系初步掌握采購項目的操作執行情況,編制工作底稿。
現場檢查階段(5月4日-5月31日)。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,檢查工作組到所有列入檢查單位實施現場檢查,與被檢查單位溝通,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。
匯總報告階段(6月1日-6月30日)。檢查工作組根據檢查情況按照檢查單位分別形成檢查報告,并在匯總檢查表7后,形成本地區檢查情況總報告,6月20日前報送省財政廳(含紙質材料和電子版,郵箱:jszfcg@126.com)。
處理處罰階段(7月1日-8月30日)。各省轄市財政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,依法進行處理處罰,并匯總形成本地區處罰結果報告,8月10日前報省財政廳,省財政廳8月20日前將匯總處理處罰結果報財政部。
七、工作要求
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,制定詳細的檢查工作計劃,組織專門的檢查力量,并建立專人聯絡機制,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。要嚴格履行查處程序,準確運用法律和政策,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,切實做到依法行政,公正清廉。省財政廳將視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,對檢查不嚴,標準不高,檢查走過場的,要求及時糾正,責令整改。
聯系人:陳網英 丁伯文
電 話:025-83633055、83633057
江蘇省財政廳
2016年4月5日